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各科室:
现将《遂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市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申报、使用、管理。
遂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9月14日
遂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省、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要求,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供销合字〔2021〕18号)、《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川供互〔2021〕2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遂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遂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社有企(事)业为农服务等的专项资金。合作发展基金受市社理事会领导,由市社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市场性与公益性相结合;坚持联合合作,上下联动;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规范使用;坚持稳健运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社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业务科、财务社资科、监事办、综合科、生发贸易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管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向、使用形式,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工作。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等列入市社“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基管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业务科,具体牵头负责项目征集筛选、考察评审、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业务科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市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二)县(市、区)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自愿上缴的部分;
(三)财政支持;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
第六条 合作发展基金委托市社直属生发贸易公司负责管理,生发贸易公司做好合作发展基金收支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并每年向市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七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基层社建设和社有企(事)业单位开展为农服务;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农服务项目、定点帮扶项目;
(三)完成省社、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八条 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市场性业务发展由基管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另行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合作发展基金支持公益性业务使用方式主要包括无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以及市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
(一)对发展基础较好、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控股基层供销社和社有企(事)业为农服务项目,且能够提供足额抵(质)押或担保的,可以采取无息借款方式。单笔借款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对已建成且发挥较好作用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直接进行奖励。按照奖补额度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标准,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对能够取得银行贷款实施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每个项目原则上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不再贴息。
(四)对市社定点帮扶村、联系点的为农服务项目,除无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外,也可以采取无偿补助,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市社承担省社、市委市政府有关任务等,可以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第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系统外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对外提供贷款、资金拆借和担保;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供销社根据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需要,向市社提出申请,组织相关项目主体单位申报并出具审查意见和借款项目应当办理抵(质)押或担保手续的,汇总报市社基管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基管组办公室负责对上报项目初步筛选,组织对项目进行考察和评审,经基管组研究提出当年项目名单,报市社理事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对于自愿上缴合作发展基金的县级社组织申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合作发展基金应当优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基管组办公室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采取实地调研、抽查、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风险管控,做好借款的催缴回收工作,遇到项目实施不力、借款逾期不还等情况,及时向基管组报告,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第十六条 基管组办公室对合作发展基金支持项目使用实施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经基管组审定后向市社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市社监事会负责对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不能按期还款的,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暂停组织单位申报资格,直至整改完成。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支持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社基管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供销社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报市社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