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供发〔2024〕11号关于印发《市属社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供销社 发布时间:2024-09-20 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社各科室、市直属全资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属社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现将新修订的《市属社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社社资委反馈。

特此通知。

 

                                             遂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6月11日


遂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市属社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社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市属社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持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供销财字〔2021〕28号)、四川省供销社《关于印发〈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供财〔2023〕116号)及《遂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属社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属全资及控股社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股权(或部分)转让等;

(三)金融投资:购买国债及无风险金融理财产品等;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市社社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重大投资按程序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

(二)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三)符合社有资产(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供销社系统主业、提高供销社系统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论证和评估原则。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社授权社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社有资产投资。

(一)组织研究社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实施投资项目决策,研究核准企业投资项目;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投资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加强投资管理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市社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责任,监督社有企业投资保值增值、资金使用、投资项目运营等方面工作情况。市社社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社报告。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 市社社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企业所有投资项目须经过市社社资委集体研究,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经过市社相关决策程序,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方可实施。

第九条 社有企业应依据各级政府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推动资本合理流动,提高配置效率。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推进系统内社有企业间联合、兼并和重组,鼓励经营管理者和骨干员工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项目合作、产业共建等方式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基层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发展。

第十条 企业初步确定的投资项目,应向市社社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拟投资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须递交近3个月内的标的资产市值评估报告;

(三)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资金来源说明;

(四)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五)被投资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七)市社社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权益(或部分),应向市社社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转让固定资产或投资权益的现状及效益发挥等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转让固定资产近3个月内的市值评估报告;

(三)拟转让权益被投资公司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月的财务报表,及第三方职业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月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聘请职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未获得批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一切投资项目,须由市社社资委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向企业作出书面回复。重大投资项目的报备程序,参照《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 条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或投资权益,应通过相关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市社社资委报告。

(一)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被投资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或经营困难;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市社社资委认为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的同时,市社社资委应确定派驻被投资企业的董事或监事;股东代表由市社社资委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委派。被派驻被投资企业的董事或监事及股东代表,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投资安全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市社社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社监事会和社资委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派驻股东代表要督促被投资企业,每月向投资企业递交会计报表,并及时向市社社资委报告相关经营信息。

(二)企业对投资项目要定期实施后评价管理,每年聘请职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并向市社监事会及社资委递交年度投资及前景分析报告,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市社社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议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印发的《市属社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